江汉大学肖引涉嫌伪造签名诈骗办公经费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经费

2024-08-01 08:22:33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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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江汉大学汤红娟实名举报原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肖引一个人签三个人姓名涉嫌伪造签名诈骗办公经费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经费

         本人汤红娟,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工作,中共党员,研究员,长期在党史党建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默默耕耘。现有一件事情向广大网友求助,详情如下:

         2013年4月,我曾向江汉大学纪委实名举报江汉大学发展研究院原常务副院长肖引伪造我的签名涉嫌诈骗6000元办公经费、6笔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经费等违法违纪问题。校纪委经初步核实,了解肖引确实存在举报问题,立案后组织专班(由纪委、校法律事务室和财务处人员组成)开展调查。我查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流水提交给纪委,确认6笔课题经费的报销款没有打到我的中国银行卡。时任校长杨**签字同意进行笔迹鉴定调查。后经过笔迹鉴定,确认领款单上的签字也不是我的笔迹。财务处却又莫名其妙的要求再做一次笔迹鉴定,这一次的鉴定结果称有2笔不是我的笔迹,其他4笔的签名不是很像。时任江汉大学党委书记谭**仔细看过6笔领款单上的签字,发现同一个月汤红娟的签名不同,他确认被举报对象肖引有问题。

         2013年11月,原财务处处长余*说财务处愿意给我赔偿2笔课题经费共11499元。我无法拒绝财务处长的“好意”。此后,我又多次到纪委找刘**副书记,追问为什么不查肖引的帐?不鉴定肖引的笔迹?刘说他已将肖引写给他的私人信件交到检察院进行笔迹鉴定。但纪委一直没有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给我送达回复。

         2024年7月2日,我再次到校纪委查询2013年实名举报肖引的处理意见回复。纪委的同志却突然称有一个“结论”,并拿出一份《协议》的复印件,内容大意为“汤红娟因课题无法结题,到校纪委举报肖引偷课题经费、办公经费……,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协议》上面仅有原财务处处长余*和汤红娟两个人的签字。没有协议内容中提到的校领导签字、无公章。该《协议》内容前言不搭后语、文理不通,汤红娟因课题无法结题到校纪委举报肖引,纪委就可以立案调查吗?该《协议》内容和形式均显示余*与汤红娟私人之间有问题要解决,而不是由当初成立的调查专班人员按照纪委工作程序(宣布立案--采取审查措施--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形成审查报告—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再经被举报人肖引的相关领导审核同意—报送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移送审理)形成的审查报告。因此,我怀疑有人伪造《协议》。

        由于校纪委未依法依规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办理已立案的案件,经纪委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送达举报人,导致被举报人肖引长期逍遥法外,并继续利用院领导的身份报复迫害我。

        2024年7月,我在校保卫处查到肖引的车辆依然可以正常进入学校(学校教职工的车牌每年需要到保卫处交材料年审才能够正常进入学校)。我在科研处查到他早已没有在研课题。肖引出生于1959年10月,2019年10月退休。他退休5年后还经常到学校干什么?我怀疑他到学校偷科研经费,报复举报他的人,伪造档案资料。

         肖引在退休之后,有一天突然出现在我的办公室门前,他笑眯眯地威胁我,问我还好吧?吓得我背后流汗!他已多次威胁要杀死我的家人!

         2013年校纪委立案调查,法律事务室的燕*主任和简*老师二个人参加纪委的调查工作。如果真有处理建议,应该由他们与纪委专班人员共同起草内容,提交校纪委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再经被举报人肖引的相关领导审核同意,报送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我不服校纪委违反工作程序处理肖引违法违纪问题得出的所谓“结论”,现继续公开举报肖引涉嫌贪污公款会议费用、生活作风腐化等违纪违法问题。

        一、肖引签三个人姓名,伪造涂**副校长和汤红娟签名诈骗6000元办公经费

       其一、肖引称自己参加会议,却不按照规定的正常程序办理借款手续,他伪造涂**副校长和汤红娟的签名,借款6000元是为了骗取财物。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肖引伪造他人签名诈骗6000元办公经费已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二、肖引违反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一张报销单据需要三个不同的人签字,肖引一个人签了三个人的名字。

         其三、发展研究院院长给肖引副院长600元的签字权,600元以上必须经过涂院长签字同意,且肖引不能直接去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不得领用办公经费。

        二、肖引伪造汤红娟签名诈骗6笔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经费报销款3万余元

       2007年1月,我中标湖北社科基金课题,课题经费1万元,学校配套1万元。肖引对我说他要在我的课题经费里占用一点,我没有理他,觉得他不可思议,不像个院长、不像个老师。2010年初,我辞去行政工作,专心做研究工作。2010年7月,我中标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课题经费12万元,学校配套18万元。2019年申报的5个省级课题都立项了,总的课题经费约有50万元。肖引兑现了他的话,占用我的课题经费!实际上他比我用的多,我忙着做行政工作,外出调研,完成课题研究工作,很少有时间报销自己的课题经费。

         2013年查出来的6笔课题经费的报销款3万余元没有打到我的银行卡,笔迹鉴定也不是我的笔迹。纪委没有调查被审查人肖引的银行流水、没有鉴定肖引的笔迹。

         2013年,我被评为研究员,肖引突然对我说他会和我一起退休。我不知道他说这话是什么意思?他要干什么、迫害我到什么程度?

         三、2006年7月发展研究院召开“全国高校第24届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与学术研讨会”,会议费花了20多万元

         副校长在会后一直拒绝签字报销该会议费用,仅一次小型会议,就用了20多万元,他不相信。2010年,副校长涂**调离江汉大学到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担任院长,他才不得不签字报销此次会议费。几年后,涂**又调回江汉大学工作。

         四、肖引违反党纪党规养了两个情妇

         肖引作为党员干部养有2个情妇,他经常带着她们四处吃饭,用发展研究院的公款请客,让我去报销。其中一个叫涂**,在武汉市汉阳区某奔驰汽车公司上班;另外一个叫钱*,私企老板,离异单身,在武汉市解放公园路开了一家网络公司。肖引未向分管副校长汇报,私自作主将发展研究院建设网站的项目交给钱*。签订了《发展研究院建设网站合同》,25万元。发展研究院网站根本就没有建设成功,无法找到。后期是否又签订网站更新合同,就只有肖引自己知道了。

         肖引对外号称自己是单身,长期在婚恋网站上找美女聊天。钱*以为肖引会与其结婚,借建设网站的名义向肖引索取财物,她说手上戴的铂金手镯6000多元是肖引送给她的。依照生活常识,钱*是通过婚姻关系找肖引讨要彩礼,肖引用公款送彩礼属于违法行为。钱*理应返还彩礼(查江汉大学打到钱*公司的转账记录)。

        彩礼关系本质上是财产关系。《彩礼纠纷规定》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基于婚姻自由、自愿原则、诚信原则、不违反法律与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彩礼传统习俗等,补充完善了彩礼纠纷法律适用的裁判规则。其对法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直接约束力。

         五、肖引滥用办公经费请客吃饭、送礼、旅游、发论文,并收受贿赂

        发展研究院每年的办公费是60万元,肖引一个人会用很多很多,例如,2006年7月召开“全国高校第24届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与学术研讨会”,会议费用了20多万元。2007年1月,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论文集《时代精神与和谐社会》,我负责收集论文、看稿、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有一天,肖引莫名其妙又拿出一张700多元的出版发票,其在喝酒之后发疯,硬逼着我签字报销出版费。某一天晚上7时许,我在家吃饭后休息,接到肖引的电话,他让我去我家附近的三五醇买单。肖引请了很多人吃饭,其中就有校纪委的副书记刘**。

         肖引曾经让我给财务处相关人员送购物卡500元。购物卡是他用办公经费买的。

         2006年下半年,肖引通过关系与《湖北社会科学》编辑相识,其让我办理2万元的转账用于他个人发表论文。他不会写论文,就让研究院的博士带着他(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湖北社会科学》发表论文。论文名称《浅述中世纪及近代西欧新兴商人资本积极作用》《探析“有难”农民进城与近代中国城市化的关系——以20世纪上半期为中心的考察》。据一位同事说肖引不会写课题申请书,他中标的教育部项目申请书是她帮肖引写的。

         2007年,发展研究院组织老师们到云南旅游,肖引说他去过云南,让我把他参加旅游的5000多元套出来,用现金交给他。

         2019年10月,肖引过60岁生日,其大方地用办公经费3000余元请同事吃饭,并让我收集同事送的红包5000余元交给他,大家都怕肖引,只能配合送他红包。

         2019年底,肖引组织同事到他家吃年饭,让我邀请科研处的同事杜*到他家吃年饭,杜*乖乖地带着礼物到肖引家拜年。肖引住在武汉市**局宿舍的12楼,是复式楼,我看到楼梯下面全是好酒,比如茅台、五粮液等。他们全家都是金融专家,肖引中专毕业于武汉财贸学校,学的会计专业。妻子在市审计局工作(已退休),儿子在交通银行工作。

         肖引滥用职权、贪污办公经费的行为,导致学校不得不把城市研究所从发展研究院分离出去,另外成立城市文化研究中心。学校下文配备了编制和办公经费,以减少肖引使用研究院办公经费的数量。

         肖引是江汉大学有名的“吃喝嫖赌偷”!科研处的人都知道他三餐饭都要别人(学校的老师或校外的人)请他吃。喝酒更是从早上开始喝,我经常早上去他办公室,在门口就闻到酒味。他不务正业,下午经常3点钟就离开学校,去找情妇学车。肖引的大儿子从上海大学毕业回武汉请同学吃饭,肖引打电话要我参加,他的妻子也参加。吃饭后肖引要我去买单,发票金额700多元。肖引让我第二天找他签字用研究院的办公经费报销。

        六、不履职责,不务正业,游手好闲

        肖引是个无情无义的人。2006年6月,副校长涂**把肖引从科研处副处长调到发展研究院担任常务副院长,提为正处级。可肖引担任副院长之后却从不肯参加学校的会议,全部都要我代替他去开会。涂副校长分管科研工作,他在某次开会时大声问道:“肖引两年没有参加过我召开的科研会,他到哪里去了?”。肖引让我告诉涂副校长他去上课了。其实肖引没有承担教学工作,他在办公室炒股票。

         肖引成立了一个“品牌研究所”,要我当所长,被我拒绝了,他就自己当所长。但品牌研究所没有项目立项,没有开展研究活动,后被学校科研处下文撤销了。

        纪委的同志告诉我说:“发展研究院共有6 个人,2 个人到纪委举报肖引”。另外一个同事叫刘*,她说肖引要求她做他的情人,刘老师不同意,肖引就迫害她,四处说她的坏话、不让她评职称。

         肖引根本不关心研究院的发展,每天上班就是吃喝玩乐,邀约人到他家打麻将。据他自己说同事们到他家打麻将从来没有人打赢过,最后同事都不敢到他家打麻将(据说肖引会读心术和催眠术)。

         肖引担任常务副院长期间,发展研究院有一年在全校绩效考核中被评为倒数第一。校领导经常大会、小会批评研究院的工作没有做好,没有高级别课题、没有研究成果,管理松散,无纪律意识,研究人员因无法评职称导致滋生很多矛盾。

         七、贪得无厌,将公款出版的论文集在网上私自出售获利

         肖引在“孔夫子旧书网”上面公开出售江汉大学发展研究院公款出版的论文集《时代精神与和谐社会》,获利进入私人腰包。并将其手写的三份会议“邀请函”进行出售获利,我花8元钱网购了一份邀请*教授参会的邀请函。其实,该会议仅邀请两位专家主旨发言,一位是武汉大学的教授、一位是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肖引伪造了两位教授的邀请函(武汉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在网上出售。

         八、报复心极强的小人、变态的小偷尤其喜爱折磨他人

         肖引曾经要求我作他的情人,他先带着我在ATM机上取了3000元钱,然后带我到商店买东西,被我拒绝了。他恼羞成怒,想方设法整我,处心积虑害人,甚至到我家偷东西。

         肖引让我一个人完成研究院全部的行政工作(会议秘书、科研秘书、档案秘书等),代替他参加学校召开的处长会议、制定办公室规章制度、考勤制度、奖金二次分配制度,写各种总结、汇报材料,到财务处报销、到人事处交考勤表、到科研处交材料、到文理学院收材料、帮他到图书馆归还超期的图书、到校医院拿联单等等,累得我脚不沾地,只要坐下来就会睡着。有人给我取名“汤匆匆”,因时间不够用,我在每一个办公地点只能待一小会,马上赶往下一个办公地点。

         肖引每天中午都会组织校内外的人员在餐馆吃饭喝酒,他美其名曰:“收集情报”!每次吃饭前,他都会骚扰餐馆的女服务员,告诉别人他是处长,叫肖引,勾引的“引”!他会“承包”所有的酒。

         肖引曾经在研究院开会时对我说:“跟着猴子好玩!”,我不明白他说话的意思。当天下班后,肖引开车一直跟着我(原来是我属猴),我快到家时,他才离开。他经常到我家偷东西,我家门没有被撬的痕迹,却经常丢东西,有玉手镯、从台湾带回来的鲍鱼饭、海鱼、漂亮的衣服、净水器的滤芯等。我的文胸莫名被人弄破、裙子下摆被人扯破……。由于经常丢东西,报警又不够立案金额,我时常会感觉焦虑,也曾经向管家求助,让她们帮我看监控。肖引到我家偷东西令我压力山大,晚上会失眠!

         校纪委的同志建议我报警调查我举报的6笔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经费报销款究竟打到谁的账户上了,但我报警后纪委却告诉警察说已有“结论”,导致警察无法得到我举报肖引的材料和相关证据。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该《规定》指出:“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江汉大学是国家创办的公立学校,长期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办学。我相信学校会依法依规、公正处理我举报的原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肖引的违法违纪问题。本人保证以上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此拜托广大网友帮我转发!

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  汤红娟

2024年8月1日

(责编:gongyi)